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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5章:“通事”很重要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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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的弥补了自己语言的不足,并依照自己的单音节词汇的表达方式,同时使用简单的中国话来表达他们的意思,并随意创造出了一种“杂交语言”。

这种“杂交语言”也就是“杂种语言”的词汇之间没有句法,也无逻辑联系,不知道应当归属于哪个语系哪个语族的哪个语支,和“日本语”中平假名、平假名、和化汉字、拉丁字母共同书写不同,毫无体系可言。

因此,这种混杂语言只是将两种或多种语言的“单词”化为最简单的成分,在互相交流时完全靠连蒙带猜话语的含义,不仅限于来自外国的语言,而且包括来自汉语方言的词汇,实际上是一种临时交流工具。

“火者”亚三和李叶荣的两起事件,反映出明朝对“通事”的管理比较松散,没有对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人才做出规范化管理。经过了明朝的初步接触和由此打下的基础后,清朝政府将“通事”纳入到其对外政策的“公行制度”中,开始对他们的管理实现了“制度化”,逐渐延衍生出后世的“专业英语”和“翻译员”等级考试。

到了西元1685年,清政府下令“四口通商”,在每个“开放口岸”都设立了“通事”,而广东海关处在中、外交往最前沿也是最开放的中心,所以它对“通事”的管理制度也最完备,尽管还没有出现后世的“培训制度”。

比如,所有“通事”都由广东海关派发“执照”,并且需要“行商”进行担保,“买办责成通事保充,通事责成洋商保充,层递钳制。如有勾结不法,惟代雇保充之人是问。”这种办法借鉴了“连坐法”,能降低风险。

而对于负责澳门事务的“通事”,香山知县张甄陶《上制澳夷状》中记载:“澳夷言语不通,必须‘通事’传译,历来俱以在澳门行商传宣言语,该商人之鼻息,两相浃言语易从。”这有利于官府监视番鬼佬。

到了后来,“设立同知定义章程之时,内有将同知标兵拨出二名,充为通事。”负责澳门事务的“通事”还有另外一个来源,即在澳门娶葡萄牙女人为妻并居住在那里的中国人。

据《澳门记略》记载,“其娶有鬼女挟资及工匠兵役人等,穿唐服者勒令出教,穿番服者勒令易服出教,均俟鬼女身死之日,携带子女回籍。其未回籍之日,不许仍前出洋贸易及水手出洋,充当番兵等项,应先勒令改业至买办通事。”清政府在制度上对“通事”管理的同时,也对“通事”的惩罚也比明朝更加严厉。

如果“通事”所负责的事情出了问题,那么此“通事”将要受到官府惩罚。马士记载:荷兰(红毛)大班及船长要到黄埔,廷官及“通事”到他们的商馆并告知他们海关监督要他们在该地时不要开枪(包括“鸣炮”)。

但是,荷兰人(红毛鬼/红毛夷)不理,在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早上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开枪助兴。结果,等到荷兰人晚上回来后,便有人将他们的行动报告给“海关监督”,于是海关便将骑“通事”逮捕入狱。

对于在广州“通事”的具体人数,可根据英国人威廉·亨特写的一本自传曰《广州“番鬼”录》的书中有所简单记载:“主要的通事有‘老汤姆’、‘小汤姆’和‘兰仔’,他们组成了一个通事馆,来组织‘通事’的活动。”

由此可见,在广州有一个“通事馆”而设有“总通事”,负责具体的“通事事务”。嘉庆朝《清代外交史料》中记载,有“通事”李耀和吴亚成,因为勾结外国人,事发后被捕,这两个人都是属于“林广通事馆”的。

由此可见,“林广”就是一个“通事馆”的总头目。《粤海关因红毛核治骨船命案下行行商潘致详等谕》中提及:“据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,据番禺县禀称,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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